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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的核实

按国务院和各地区相关政策要求,总承包企业应当做到对劳务企业劳务费月结季清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劳务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务企业农民工的基本工资,企业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企业在工程完工后或季度末、年末必须保证足额支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劳务员核实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核实是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二) 核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北京市建委(现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本书采用习惯性称谓“市建委”,下同)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胀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三) 核实是否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并进行公示和确认

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务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3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四) 核实务工人员工资是否实际支付

  1. 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2. 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3. 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4. 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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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务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核实工资是否由队长或班组长代发,农民工工资必须本人领取并签字,不得由他人代发、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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