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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实施和管理

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实施管理。

根据《实施条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④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⑤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⑧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⑨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⑩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④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⑦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⑧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⑨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⑩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8)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亜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①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以下规定执行:

  1.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5.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 劳动合同的过程管理

  1.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2.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其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和检査,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工资问题:

  1. 约定工资标准,且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

  3. 约定工资支付的方式,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在计发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1.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
    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査,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代为保管。

  3. 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 劳动合同的续签

    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10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对于不想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就可以通过征求劳动者意见的方式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变成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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