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审査的内容包括:审査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审査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审査劳动合同书内容;审査劳动合同期限。
(一) 劳动合同主体的审查内容及要求
1. 用人单位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部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2. 劳动者资格合法。
劳动者应当是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
劳动者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离退休人员及居民雇佣等不属于具有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劳动者。
(二)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审查内容及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应当填写用工之日。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劳动合同书的审查内容及要求
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保险待遇;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8,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地点工作,应明确约定执行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四) 劳动合同期限的审查内容及要求
1.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
(1) 用人单位与新招收应届毕业生、新调入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协商签订3年(含)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与关键岗位紧缺人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协商签订5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5)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前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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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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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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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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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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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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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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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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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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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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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