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企业的用工方式大致可归纳为6种形式。
(一)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指总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或低资质的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工种分包或以包清工的形式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或整体分包给这类企业的班组或作业队。
(二) 扩大的劳务分包
总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或低资质的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及部分辅助材料、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等内容分包给这些企业,直至将除主要材料、管理费用以外的所有工程内容分包给这类企业,按单位实物工程量造价包干,称为扩大的劳务分包。
(三) 直接雇佣务工人员
总承包企业对测量、放线、试验及大型机械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以及工艺设备安装等技术复杂的工种,直接招用或使用原自有技术工人,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障。
(四) 从劳务派遣公司遴选务工人员
总承包企业对不适合劳务分包的工程或市场中无成建制劳务队伍的工种,由劳务派遣企业按企业的要求提供务工人员并长期使用。这种方式体现了“用工”与“用人”相对分离,即总承包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供给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劳务派遣公司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障,但工资一般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将工资发放凭据转交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成本核算。这种用工形式不具有普遍性,只有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钢铁与冶金施工企业、铁路施工企业等采用这种方式,较大规模使用零散务工人员。
-
成立企业自有的劳务公司
成立企业自有的劳务公司指总承包企业派出少量管理人员和分离出来的原有作业层工人,招用“包工头”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或挂靠在其他劳务公司的作业队以及零散务工人员成立自有的劳务公司,以供其承包工程劳务作业的需要。这种方式形成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紧密相连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利于施工队伍稳定和解决招工难问题。但这类公司一般不与务工人员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进行各种形式的劳务分包。这种方式规避了企业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和办理社会保障的责任,与相关法规冲突。
-
使用“包工头”形式的非法人施工作业队
这种方式多发生在建筑市场监管难以到位的地区以及总承包企业中的挂靠项目和实行内部经济承包的项目,属于违法用工。